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认真落实教育扶贫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9  查看次数: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财政局;62个贫困县教育局、财政局:

201715日至2017317,省审计厅对平山县、赞皇县、望都县、南皮县、隆化县、大名县、青龙县、威县、张北县、武邑县10个国定贫困县2016年度扶贫政策落实、扶贫资金管理及项目绩效等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中发现武邑县、大名县、隆化县、南皮县存在教育扶贫政策落实不到位、资助贫困学生不精准、学校改造项目资金闲置等问题。上述4个县教育、财政部门要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逐一对照,举一反三,立即整改。并于612日前将专项整改情况报告以正式公文形式反馈省教育厅、财政厅。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扶贫工作的管理,确保扶贫政策落到实处,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要对教育扶贫政策落实和教育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针对其他县存在的问题进行对照查找,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自查工作要讲求实效,绝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

二、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安排中严格按照省确定的地方分担比例,足额落实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高中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三免一助”等县级配套资金。因政策出台较晚的,要及时调整预算追加资金,确保政策落地。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资助政策。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冀教财(2017] 2)规定,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免住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要直接予以免除,严禁学校“先收后返”。严格执行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不得将国家助学金的评定与学生学习成绩挂钩。严禁财政供养人员子女享受国家助学金等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不得向非寄宿学生发放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严禁滞留国家资助资金,学校评审后要及时足额发放到学生手中,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对于经履行国家助学金评选程序,未评选上助学金的建档立卡学生,学校应按照最低档次国家助学金标准给予等额补助,所需资金从学校提取的事业收入中列支。

四、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今后教育扶贫审计将常态化,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资助资金的管理。严禁将学生资助等专项资金汇入个人银行卡发放,严禁“全面改薄”专项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专款专用。对出现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认真做好校内资助工作。各地、各学校要认真落实从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经费用于学生资助的政策,专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学校要建立应急救助制度,因病、因灾以及突发性事件等致贫致困的学生,要第一时间提供应急救助。除集中受理建档立卡学生申请外,其他时间接到学生免学杂费申请,也应及时受理、认定,免除的相关经费可使用提取的经费列支。

六、严格规范学校建设项目程序。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程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全面改薄”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抗震防护标准和综合防灾要求,不折不扣地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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