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冀财教[2012]224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I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鼓励各级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校生数的15%确定。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我省纳入国家燕山一太行山区连片特困地区的22个县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22个县具体包括保定市的涞水县、阜平县、唐县、涞源县、望都县、易县、曲阳县、顺平县;张家口市的宣化县、张北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蔚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承德市的平泉县、承德县、隆化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涉农专业范围为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定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附件a)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家庭成员或本人的低保证、残疾证,街道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重大疾病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或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十条 省级财政于每年10月30日前依据中央财政提前通知的转移支付指标,根据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的受助学生数和生源结构,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申央财政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各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提前下达的助学金预算后,应尽快分解下达,确保下一年度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按时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省级财政于每年11月重新核定当年各级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按时拨付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除中央负担60%部分外,地方负担40%部分,原则上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级负担。省对前三年平均人均财力水平排在全省后50位的县予以500/o补助;对我省纳入国家燕山—太行山区连片特困地区的22个县,省级予以50%的补助。对既是前三年平均人均财力水平排名全省后50位又是连片特因地区的县,省级不重复补助。其他县(市、区)仍有困难的,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省或所在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资助卡后方可使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每年年底前,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汇总的本年度实际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数和发放助学金金额,汇总上报本地结存在财政部门结余资金数额,将结余资金情况表(附件3)报送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严禁使用结余资金抵顶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严禁擅自将国家助学金结佘资金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与所属中职学校法人代表(校长)签订责任状,明确资助工作责任。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各查。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涉农专业设置、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督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等违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设区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1】1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