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的规定”,为防止会计核算工作的差错和出现舞弊行为,制定本制度。
稽核制度是指学院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审核的制度,包括事前审核和事后复核。
第二条 事前审核就是在经济业务入账之前,根据预算、计划、有关制度及其他规定,审核财务收支、财产收发等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理、准确、完整。事后复核就是在经济业务入账之后,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记录进行复核,以纠正记录的差错和发现有无篡改情况。
第三条 稽核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与权限;稽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的方法。
第四条 根据学院业务活动情况和管理的需要,在财务机构中设置审核、复核岗位。审核岗位主要审核原始凭证和有关的原始会计资料;复核岗位主要审核记账凭证,核对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同时,配备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较高的人员担任兼职稽核人员,抽查有关的账、证、簿、表、票等的记录情况。
第五条 做好稽核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 熟悉学院的教学、科研活动及办学规律,了解有关年度计划方面的情况。
(二) 熟悉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学院的具体实施细则和规定。
(三) 熟悉学院内部各部门业务范围和财务审核审批权限,并经常与审批经费负责人取得联系,沟通经费使用情况。
(四) 正确使用各账户的会计科目和明细科目。
(五) 坚决贯彻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及学院有关规定,严格掌握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做到收有凭、支有据,特别是健全自制凭证审批手续。
(六) 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业务素质,保证工作质量。
(七) 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任劳任怨、不徇私情、秉公办事、廉洁奉公。发现不合法的收支内容以及其他各类问题要立即向学院领导提出具体意见,要求予以纠正。
第六条 内部稽核工作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 审核各项资金收支计划、指标项目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可靠,有关计算是否正确,各项计划指标是否相互衔接等,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审核之后应提出建议和意见,以便修改和完善计划与预算。检查各项经济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并监督其履行情况。
(二) 审核实际发生的业务、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出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制止和纠正。
(三) 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记载的内容是否合法、真实完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审查各项经济业务批准手续是否完备;审查账务处理是否会计制度规定,科目运用是否正确,各种帐簿科目余额、债权债务是否相符;审查各种会计报表填制是否真实、准确、及时。
(四) 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算情况,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确定账实是否相符,并查明账实不符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七条 内部稽核工作的权限一般包括:
(一) 检查、查阅各种文件记录、会计资料、计划预算、合同文书等。
(二) 检查、清查各项财产物资。
(三) 检查各项经济活动和管理活动。
(四) 制止各项违法、违纪行为。
(五) 要求有关人员纠正差错。
(六) 查处各类错弊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八条 审核会计凭证和符合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办法。根据具体的稽核要求,采用不同的稽核程序和办法,包括详查法、抽查法、审阅法和核对法。
第九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