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财教[2014]180号) 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第三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的在校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四条 贷款金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首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 申请流程:学生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www.csls.cdb.com.cn)网上注册并填写贷款申请,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和录取通知书—到家庭经济情况认定部门办理证明材料—将申贷材料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7-8月)—高校录入电子回执(9月开学报到)—10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11-12月复核通过金融机构放款—高校抵扣学费(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参考上述程序http://syd.hee.gov.cn)。
2. 申请基本材料:
(1)《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借款学生身份证原件、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新生)或学生证原件(在校生);
(4)户口薄原件;
(5)低保证、待业证、伤残证、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病历、特(贫)困户(民政部门登记在册)、孤儿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二)续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 办理流程:每年5-6月学生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www.csls.cdb.com.cn)提交续贷申请——高校审核——学生在线打印申请表——续贷资料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7-8月)——高校录入电子回执(9月开学报到)——10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11-12月复核通过金融机构放款——高校抵扣学费。
2. 申请材料:
(1)现场办理申请手续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2)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
(3)学生证原件。
第六条 贷款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原县级教育部门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第七条 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人只需要偿还偿贷款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八条 合同变更。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学生如需变更个人账户的账户名或账户号,或借款学生因继续攻读学业、休学等原因,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由借款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县级资助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合同。
第九条 毕业确认。学生即将毕业时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申请毕业,填写就业信息,待学校审核后打印表格,签字按手印后交到系部,系部收齐后上交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
第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
(一)对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退学、开除的学生须在其离校时做好备案工作。
(二)加强对贷款学生的管理,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对不良使用贷款的学生应给予警告、教育。
(三)加强对贷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协助银行做好借贷学生的续贷声明、毕业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十一条 其他。
(一)其他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本细则由学院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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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