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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07  查看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基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第三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应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必须符合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社科基金项目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委宣传部制定《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二)组织、指导、协调省社科基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并按规定做好年度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批复下达;
(三)对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开展重点检查。
第六条 省委宣传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省财政厅制定《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二)研究提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年度社科基金预算建议计划等;
(三)组织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申报工作,发布年度社科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资金评审,提出资助项目及资金安排建议,配合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资金;
(四)研究设立省社科基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指导并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按项目申报计划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办法,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三)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宣传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九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 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八)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直接费用应当纳入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原则上少列支或不列支专家咨询、培训指导等管理费。间接费用根据项目资助总额按照阶梯式比例核定,分为三个档次,其中:10万元及以下部分提取比例为 40%;超过 10 万元至 50 万元(含)的部分提取比例为 30%;超过 50 万元的部分提取比例为 20%。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由责任单位统筹管理使用。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项目资金时,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审批原则为申报审批、一次核定、一次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五条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合作研究协议和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责任单位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责任单位审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责任单位审批。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剂事项申请。
第十八条 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责任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二十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 2 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按存量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的项目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撤销的项目的已拨资金,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 30 日内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省委宣传部负责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定绩效管理工作制度,指导、检查各责任单位开展的绩效自评工作,对项目资金绩效实施评价。
第二十四条 各责任单位建立健全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作为改进管理、调整财政支出方向和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省委宣传部根据项目绩效目标,设置用于衡量项目绩效的绩效指标,确定绩效指标目标值。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情况等;产出指标包括社科基金项目资助数量、学术成果产出数量、支持服务党委政府决策情况等指标;效果指标包括研究成果优秀率、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数量、确保资助项目政治导向正确等指标。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 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责任单位应当加强项目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责任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第二十八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承诺机制,责任单位应当承诺依法依规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机制,省委宣传部根据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执行情况,分别对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和记录,评价和记录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公开机制,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社科基金各项目类型。省社科基金其他资助,未制定有关办法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会同河北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