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技管并重的方针。
第三条 学院全体教职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学院保密工作制度,克服麻痹思想,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四条 学院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保障各项保密规定落到实处。
第五条 各部门人员发现涉密信息被泄漏或可能泄漏时,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章 保密机构
第六条 在学院党委的直接领导下,成立保密委员会,由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财务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监察审计处、保卫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科研处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学院保密工作的领导、统筹和协调工作。日常保密工作由党委(行政)办公室负责,下设机要室、档案室等,并应配备专人负责保密工作。
第七条 学院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负责制,学院各级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好保密管理工作。各系部(院)、各处室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定密工作
第八条 保密范围主要包括:
(一)上级涉密信息:
(1)已定密的密级文件、电传、资料,领导人的重要讲话;
(2)有保密性质的报刊、电报、电话记录、录音录像、来信、来访笔录;
(3)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暂不公开的文件材料;
(二)学院本级涉密信息:
(1)决策信息:党委会议记录、党委民主生活会记录、院长办公会议记录和其他涉及重要问题的会议记录。
(2)组织信息:酝酿中的人事安排;酝酿中的党的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划、方案;未公布的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调整意见、方案以及审批中的干部任免、调动事项;反映干部问题的信函、摘报、谈话纪录、调查报告和审查过程中的有关资料。
(3)纪检信息:检举、控告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犯党纪,未经核实处理或正在核实处理,公开后会给党和国家带来损害的事项;泄漏后对检举人、控告人、举报人和证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事项;泄漏后会妨害检查和处理重大违纪案件,导致违纪者逃亡、行凶、自杀、串供、毁证、匿脏的事项;尚未公布纪检工作的重大部署、重要的综合性情况和统计资料;纪检系统保密通信技术、手段。
(4)科研信息:国家批准的重大科研项目(不包括已公布的专利);科研项目中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未公布的资料,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其他科研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未公开的资料;为国防和国民经济建设的保密工程配套科研项目及其科研工作进程。
(5)教学信息:考试、考查前的各学科试题。
(6)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九条 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文件保密制度
第十条 秘密文件的阅读、传阅、保管。
(一)秘密文件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慎重、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
(二)对收发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等,都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和保密制度,保证不丢失,不泄露,绝密文件,在传阅过程中,应制定专人负责,尽量减少接触人员。
(三)秘密文件只能在办公室阅读,不准外带。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把文件带出时,需经领导批准。
(四)对于秘密文件,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自行翻印、复制、扫描或转载,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
(五)保管秘密文件的机要室、档案室等应有必要的保密措施,非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逗留。
第十一条 秘密文件的清理、移交、归档
(一)秘密文件要实行定期清理、归档制度,一般情况下,每半年对其进行清理、回收一次。
(二)管理秘密文件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清理文件,按收文登记簿开具详细目录,向接替的同志办理移交签字手续。领导干部调动工作时,应把手中文件全部交给办公室机要员,如有欠交的文件,机要员有权提出限期交回。
第十二条 秘密文件的传送
(一)传送秘密文件,须妥善包装密封,标明密级。
(二)机要员递送秘密文件,不得擅自拆阅,不得离开文件,不得带着文件到公共场所,不得交他人代送、代收,要当面交收件人查点清楚后签字。
(三)外出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许携带秘密文件,确因工作需要,要经保密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并对其进行保密教育,确保文件绝对安全。
(四)秘密文件不准用明码拍发,传达密级事项(包括数字)不得用普通电话和电子邮件。
第五章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十四条 实行计算机分级管理。学院各部门根据保密信息范围设置涉密计算机。涉密计算机严禁接入互联网,不得作为一般办公用机。涉密计算机要设置登录密码,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行操作。互联网计算机系统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安装防护系统。
第十五条 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在涉密计算机和涉密存储介质上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十六条 存储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文件进行管理。存储过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存储介质应及时收回并进行技术处理。存储过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和存储介质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涉密计算机连接的打印机不得与互联网计算机共享。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六章 领导干部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的规定》精神,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保证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十八条 秘密文件要在办公室阅办,不准带回家中,不要积压,不要横传,阅后及时还交机要员。确因工作需要,在家中阅办文件的领导同志,必须具有坚固的保密设施,不许给无关的人阅看。
第十九条 不要随便将秘密文件堆在办公桌上,离开办公室要把文件锁入办公桌内。
第二十条 不准在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的秘密。不准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私人通信中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二十一条 不准携带秘密文件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
第二十二条 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材料,要及时交办公室登记,不得擅自留存。需要传达时,须履行借阅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以便迅速采取措施,认真追查处理。
第七章 机要人员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组织纪律性强,作风正派,严格遵守《保密法》,牢固树立做好保密工作、为学院工作服务的思想。
第二十五条 负责做好秘密文件的登记、清点、归档工作,协助领导做好文件管理等保密工作。对领导参加各种具体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材料,要及时登记,妥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领导传阅、借阅的秘密文件,要及时主动地办理好传、借阅手续,避免横传、积压、防止带文件回家或去公共场所。如发现文件遗失,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经常提醒领导办公室是否做到人离门锁,桌上无秘密文件等;在收缴领导办公室的报纸、杂志时,要进行检查,防止夹有秘密文件和材料,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提醒领导注意。
第二十八条 发现有泄密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八章 涉密计算机操作人员保密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保密法》和计算机分级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不准泄露计算机处理和存贮的各种涉密信息,不准泄露计算机联网的软、硬件加密措施和登录密码。
第三十一条 不准擅自复制系统文件和变更软件及应用程序。
第三十二条 在涉密计算机上要使用专用移动存储介质存储涉密信息,不得与其它计算机交叉使用。
第三十三条 处理涉密信息后要做好善后工作,防止泄密。
第三十四条 接待外来参观人员,要做到“三定”:定参观项目、定接待人员、定介绍内容和口径。
第三十五条 发现计算机信息安全和泄密事件,按《304am永利集团官网计算机信息安全泄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
第九章 教职工保密守则
第三十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保密守则》,全体教职工必须做到:
(一)不该说的机密不说,不该问的机密不问,不该看的机密不看,不该记的机密不记;
(二)不随便翻阅与已无关的文件,不把密件带回家中或带到公共场所,不私自抄录、保存秘密材料,不把秘密材料给不该看的人阅看,私人通信不涉及秘密。
(三)学院各科室、各部门或教职工个人出售、处理废旧报刊、图书资料应进行严格检查,防止秘密资料遗失。
(四)不得在教师专用教学计算机或私人便携移动电脑上存储、处理、传递涉密信息,不得在互联网计算机上发布涉密信息和非法言论。不得以电子邮件方式传递涉密信息。
第十章 保密工作奖励和惩处
第三十七条 严格保密纪律,建立相应奖惩制度,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违反保密法规或保密纪律,造成失、泄密事故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中未尽事宜,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